浅析“相对不起诉”所引发的可能影响批准逮捕的问题
一、案例<br> 田某伙同骆某、何某、邹某经事先预谋后,采用田某、骆某、何某以购物为名引开商场事主的注意力,挡住事主的视线,并由邹某窃取钱财的方式进行盗窃。2014年3月某日,田某、骆某、何某、邹某四人至浙江省A市某镇某社区食品城一摊位处,以上述方式在该摊位收银台柜子里窃得一只黑色挎包(证据仅能认定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次日,田某、骆某、何某、邹某四人又至浙江省A市某镇一服装店处,以上述方式在服装店收银台处窃得一只女式拎包(内有人民币205余元,价值375元的手机一只)。另田某于2010年参与过盗窃(望风),但因情节较轻,被浙江省B县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批准逮捕
D925.2(中国法律)
2015-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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