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主观罪过及其重构
从1997年《刑法》中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污染环境罪,再到2013年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一直存在着争议:只能是故意或只能是过失,抑或故意、过失均可。因此,有必要加强探索研究。而且,主观罪过的变化使得有必要对污染环境罪进行重构。
重大污染环境事故、严重污染环境、主观罪过形式、行为犯、结果犯
D924.3(中国法律)
2015-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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