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情男”抢劫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管廷辉案件”是前段时间发生的案件,有人对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和犯罪未遂持怀疑态度,本文对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他看见笔记但没有拿的行为是对象转换的抢劫行为,财物不属于有人身专属性的法益,因此,不改变抢劫罪的性质。对于他征得被害人同意离开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未遂。由于符合“入室抢劫”这一法定加重情节,应当加重处罚。同时,考虑到他的行为属于未遂,而且坦白承认自己的罪行,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抢劫罪、加重情节、未遂、从轻或减轻
D924.3(中国法律)
2015-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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