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主义视角下“收受礼金”入刑问题研究
关于公职人员“收受礼金”入刑的争论,不仅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公众的热点话题。十八大四中全会强调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凸显了刑法由被动事后惩罚转向事前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本文以刑法谦抑主义为视角审视“收受礼金”入刑问题,认为“收受礼金”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化的基本条件;其次党政纪律对该现象的规制出现了难以弥补的缺陷,同时现行刑法的设置存在漏洞,难以实现对“收受礼金”行为的预防和惩治作用;最后论述“收受礼金”入刑能够处理好自身与“受贿罪”及党政纪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科学完备的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规制体系。
收受礼金、入刑、刑法谦抑主义
D924.392(中国法律)
2015-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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