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逢春--浅议法律未界定之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
近年来,以乌木为典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纠纷层见叠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法律界的热烈讨论。自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物的所有权规范、界定产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两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社会的发展对于法律的发展起着决定、制约和影响的作用,但同时,法律的发展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社会的发展。正是由于这种发展的不一致性导致目前我国尚未就认定法律未界定之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以及解决权属纠纷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天价乌木”事件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实务的热点与难点。本文通过多起乌木权属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切入点,以法律的视角分析乌木的属性,解析相关法律概念及法律规则,提出完善现阶段立法的建议。
乌木、所有权、归属、先占、埋藏物
D923.2(中国法律)
2015-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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