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辨析——对《物权法》第36条的思考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对于该条规定的内容之性质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本文从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出发,认为恢复原状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而修理、重做、更换等保护方式属债权性质.
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债权请求权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7,146
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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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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