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辨析——对《物权法》第36条的思考

引用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对于该条规定的内容之性质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本文从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出发,认为恢复原状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而修理、重做、更换等保护方式属债权性质.

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做、债权请求权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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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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