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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
自《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共同危险行为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但由于立法的不明确、不具体,而使共同危险行为的有些问题在学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而且,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衡量各方利益来作出判决。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免责事由

D913(法学各部门)

2015-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5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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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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