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赔礼道歉制度是我国的首创制度,但在现实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仅仅是通过替代性的间接责任达到赔礼道歉的结果,这与立法者的本意是相违背的。该文通过对相近救济手段的分析,提出了赔礼道歉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是不能被精神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谴责声明等救济手段所替代的,并深入的论证了在具体案件中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发挥着其独特的功能。
界定、必要性、功能
D923(中国法律)
2015-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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