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监护人扶养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明确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具体范围,但未提及“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包括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在校大学生或其他相似情形的成年子女,使相关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分析现行相关法律缺陷并提出设立非监护人扶养制度的立法建议,是对解决成年大学生扶养费索要难题的探索。
成年求学子女、非监护人扶养制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立法建议
D923.9(中国法律)
2015-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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