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试论婚前财产的婚后归属问题

引用
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一律笼统地将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在确定婚前财产的婚后归属问题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不能忽略夫妻另一方的协力对收益的贡献。

婚前财产、归属、孳息、增值

D923.9(中国法律)

2015-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7-6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14-1188/D

2015,(5)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