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农村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治理
自198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这种以直接赋予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委会选举作为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民群体自治组织,不仅体现了民意,也有利调动村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促进民主建设的良性发展。在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取得一定成效时,另一不良现象“贿选”出现了。这颗毒瘤严重损害了其他候选人及选民的合法权利,破坏了选举的公平性。不及时制止,必将侵蚀我国农村取得的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成果。
村委会选举、贿选、贿选治理
D422.6(农民运动与组织)
201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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