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商家侵犯人格权损害赔偿调研--以西宁市城西区法院为例

引用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愈多的事物被用作商品经济。凡是不悖于社会善良风俗,能和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并能产生增值的事物都应该被支持和保护。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了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出现。在实践中,一些名人通过许可合同授权商家利用自己的肖像等人格标识做为商业商业利用。随着而来的,一些商家会擅自利用名人的人格标识在不经过许可的同意下,从而侵犯了名人的权益。本文通过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的调研结果,通过统计对比等方法总结出目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商家、人格权、损害赔偿

D913(法学各部门)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

2015-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8-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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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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