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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引用
“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要件之一,在我国刑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从“非法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转变、完善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在行贿罪中的地位是主观要件,它是实施行贿行为的目的,目前还应该继续保留。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区分正当利益、不确定利益和非法利益。并根据手段的正当性予以界定。

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D924.392(中国法律)

2015-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53-25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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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8/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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