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的三种模式: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再交涉模式,此三者各有利弊,但是相比较而言,再交涉模式结合了前两者的优点,更具有可取性。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可以选择第三种模式,在完善第三种模式的情况下,构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程序和效果的模式,将会完善我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情事变更、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再交涉模式
D923.6(中国法律)
上海海事大学校基金研究项目“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研究---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视角”项目号20130425研究成果。
2015-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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