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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以人大个案监督应然走向为研究视角

引用
1984年辽宁省台安县三名律师因履行律师职责,被检察院逮捕,三名律师申诉至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干预下,该案在1988年得到纠正。自此,各地人大及常委会开始了个案监督的实践探索。关于个案监督的合法性、有效性,理论纷争不断,实践操作不一,监督失范现象也时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2013年两会上总结了三种干扰司法的行为,包括“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现象仍有发生”;“个别代表以对法院工作报告投反对票来要挟法院”;个别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向法院提出无理要求。①其中,个别代表利用其身份过问个案审理,干扰法院公正审理,最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个案监督何去何从,制度架构如何建立,个案监督如何把握对司法裁判介入程度,这一历久弥新的重要课题,时至今日仍值得深入思考和展开研究。

人大监督、司法裁判、良性互动

D926.34(中国法律)

2015-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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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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