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中的政府法律义务研究
中国协同创新目标从应然走向实然还依赖于政府对各协同创新主体的有效粘合。协同创新中政府的主要义务是:政府通过规章和政策制定实现产、学、研、官合作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引导创新资源和要素的有效汇聚;政府通过行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引导协同创新行为目标符合社会的需求,并规避和补偿协同创新风险;政府建立信息平台,支持协同创新意向主体完成科技信息畅通与传导;政府建立中介平台,做好协同创新中的服务工作;通过完善协同创新中的政府监管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政府、协同创新、法律义务
D630(国家行政管理)
201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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