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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

引用
隐私权在全球范围类来说都是一种新兴权利,我国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关注隐私权。我国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可以看作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定隐私权是我国民事权利的一种,表明隐私权的重要性从立法层面被得以肯定,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文章希望通过对隐私权民事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探讨,为我国隐私权在民法上的保护尽绵薄之力。在对隐私和隐私权作出基本概念认识后,仔细分析了隐私权的内容和特征,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接下来就我国当前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规定进行分析探讨,认为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阶段、名誉权保护阶段和隐私权保护阶段三个阶段,分析总结各个阶段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最后文章从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建议。第一,在民法典的人格权内容部分明确隐私权的构成及内容;第二,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两个重点方面进行专项立法,给予当事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隐私、保护、公众人物、互联网时代

D923(中国法律)

201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7-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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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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