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在民法上,债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此产生的救济权. 其中原权利或来自法律的规定,例如侵权之债;或来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例如合同之债,合同文本中所指称的双方合同权利即此处的原始权利. 针对此问题,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们认为合同之债在性质上不同于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为原权利之债,而侵权之债为救济权之债,我们认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源自他人对原权利的侵犯,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从而使原权利持有人取得了基于此原始权利而享有的请求权,即救济权. 在合同之债中,合同权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而是我们上述提到的合同原始权利,只有在违反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义务时,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得以成立;同理,在侵权之债中,只有在相对方侵犯了当事人法律上的法定原始权利,才产生侵权之债或称为公法上的责任.
原权利、救济权(请求权)、合同权利、受领给付(债权权能)、义务
D923.3(中国法律)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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