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信仰、理性和命令
庞德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者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1] 正是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得人类得以继承、保有和增加其所继承的东西. 这种支配力通过社会控制得以持续,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则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三者是没有区别的. 对人类自身内在本性的控制又分为对内心的控制和对外在行为的控制,在道德、宗教和法律一体的时期, 通过对人类内心的控制而达到对外在行为的规制,从而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当三者逐渐分化、相互独立时,则控制领域各有侧重,出现了层次分化交措的复杂局面 . 法律秩序的发展"经历了从神圣化到世俗化到脱魅的过程"[2]是与其与宗教、道德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相分离取得独立性却又其他调控手段相互协调、和谐共存的独立史和成长史,也是在这一进程中法律的精神内核随着法律和宗教、道德关系的变迁也经历的信仰、理性到命令相互关系和内涵的转化.
信仰、理性、命令
D9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