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立法研究
我国立法并未确立物业小区中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业主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现实中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由业主承担. 然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企业实施管理的对象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合同内容体现的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利及其作为共有人的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 单个业主无法构成共有关系,由其成为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并不合适,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代理人,因其不具备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和独立的财产也不享有主体资格.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业主团体的主体地位,明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团体,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业主团体
D922.181(中国法律)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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