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敲诈勒索罪的暴力限度
手段行为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对于一个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的判定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刑法界传统理论中,一直以来以威胁要挟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理论是受到普遍认同的,然而面临着实践领域中所面临的大量棘手案件,在近些年中仅以威胁要挟作为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的传统理论已经逐步的产生了一些变化,暴力以威胁的一种表现形式的形象也渐渐在司法实践中为理论界所接受。下面,本文将就暴力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及暴力手段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限度等问题展开讨论。
敲诈勒索、暴力、限度
D924.3(中国法律)
2015-0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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