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个案例看妨害公务罪的立法不足
妨害公务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一规定,限定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方法,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方法只能是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三、四款为特别规定,这里不予讨论。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和犯罪方法的限定是有缺陷的,应予完善。笔者用两个案例来说明。
妨害公务、不足、完善
D924.3(中国法律)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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