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经同意的抵押不动产转让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在我国抵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不动产抵押不同于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须经登记才能生效,因而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禁止抵押物转让的做法并不妥当。该款的规定应解释为强制性的管理性规定,该款并未排除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应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未经同意的抵押不动产的转让,无论是合同上的效力还是物权上的效力不因违反该条的规定而无效。
不动产抵押权、处分权、追及效力、合同效力、物权变动效力
DF5;D91
2014-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