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虐待儿童行为入刑的必要性<br> (一)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需要<br> 《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于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后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4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因此,为了履行国际义务,落实国际公约,应尽快实现《公约》与刑法的对接。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儿童问题,从建国起的多部宪法都对保护儿童作了纲领性规定。如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了落实1982年的宪法的规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儿童的法律,从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等方面对儿童权利作了保护性规定,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纲要中明确了我国儿童保护工作的目的、现状、取得的成就、策略与措施以及领导与监测的各项内容。与国家积极出台儿童保护政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用来保障儿童权利,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较为滞后,难以满足当前国内儿童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
虐待儿童、刑法规制
D91;D92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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