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避风港”规则下ISP的主观认定
由美国移植到中国的“避风港”规则已经不再是原先的免责条款而为由美国移植到中国的“避风港”规则已经不再是原先的免责条款而为侵权条件的反面表述。所以对“避风港”规则下的ISP的主观认定实则为ISP侵权情况下的过错认定,即何时为“明知”何时为“应知”。本文基于中国共同侵权原理,对比中美两国差异,分析ISP的主观认定相关问题,并就制度缺陷提出笔者观点。
网络服务提供商、避风港规则、共同侵权、明知、应知
U69;U67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310346008。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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