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关系中对第三人财产的留置
留置权通常成立于债务人所有之物上,在物属于第三人所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如善意地不知,通常也可以取得留置权,但这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善意取得制度是镶嵌在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①的框架中的,而留置权的发生属法定,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介入。在商事交易中,对于和债权无关的第三人的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否则于所有权人不公。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支持了这一点。
留置权、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牵连关系
D9 ;DF5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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