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唐代与清代“证据取得方法”比较探究

引用
证据取得方法是“法司”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基础,也是各类诉讼活动中法官认定和裁断的先决条件。虽然我们承认,随着科学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体思维能力的提高,清代证据取得方式、制度较唐代有一定进步,比如:关于人命重案,在收集各类供词的同时,依照清律,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还必须及时获取罪犯的赃物以验明供词,并有一定时间限制,防止久拖不破案,唐律规定则较简单。

唐律、清律、证据、取得、方法

K1 ;K25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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