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公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名确立,从立法角度看,79年刑法至97年刑法,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从法理学角度讲,尚有些问题值得商榷。仅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无论是从犯罪主体、客体还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相比较,都是有着本质的差别,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两种罪名的认定上会出现混淆,有待于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
贪污、受贿、职务行为、客体、主体
D92;D9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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