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明确了我国的政治逐渐走向民主化、法制化,也体现出我国对民众所拥有权利的重视。2007年国务院商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可以依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这也对政府建设、社会平稳和保障公众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看,此类案件还属于一种新型案件,对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案件的判评方式以及诉权滥用的防范等问题需重点关注。本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诉讼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权力滥用
D92;D63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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