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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机制中“证据转换”刍议

引用
“证据转换”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转换为刑事司法证据使用,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规定非但不矛盾,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践中,尤其是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规定》出台以后,探讨“两法”衔接机制构建更离不开对“证据转换”的现实困境及制度设置的解析。

“两法”衔接机制、证据转换、刍议

D92;D9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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