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违规买卖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适用《查封规定》第十七条

引用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要是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一般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的第十七条来对抗法院的查封行为即物权的登记主义。但是违规买卖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不适用《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本文就结合2009年一起相关案件进行分析。

违规买卖、经济适用住房、查封规定

D91;TU9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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