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司法认定--案例分析的视角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较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而言,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问题上显得更为狭窄,所以有可能造成因非营利性活动导致受损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完全的法律救济。对此,法院应当结合法律原则性规定和参考理论界学说,适当扩大安全保障义务在一些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中的适用,准确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从而对具体个案中义务人与权利人的责任分配予以明确。
安全保障义务、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法律适用
D92;D9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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