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与重构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受基本国情和初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限制,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随着国家经济和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社会生活中的行政案件数量日益增加、种类也日趋复杂,行政诉讼法原有的受案范围已经无法满足对公民权益的救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过于狭窄非常不利于对社会法制秩序的维护和发展,对行政诉讼法原先受案范围资格的改革和扩大已经迫在眉睫。
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D92;DF7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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