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占有人权益的保护--兼议物权法占有编的立法完善
在我国物权法占有编的相关条文中,出于恶意的主观状态,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必要费用求偿权无法律上的明文支持,在遭遇占有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时,无论占有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需要对本权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此种立法例实属不妥,有悖于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不利于占有物之保护,也有悖于民法的填平原则,造成恶意占有人和本权人之间的利益不均衡。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对恶意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保护,并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占有制度。
恶意占有、合法权益、立法保护
D92;DF4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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