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结合下的自由心证制度
以动态的“普通人的理性”为依归的自由心证制度有以静态的“凝固的理性”为内核的法定证据制度所没有的价值内涵,但法律的本性不容许绝对的自由,法官终究不能代表普罗大众,静得僵硬和动得不羁都不能长久。证据裁判原则就是通过证明标准、证据能力判定和法庭调查程序三方面子原则来使自由心证制度变得张弛有度。我国应该确立动静结合的自由心证制度来完善诉讼程序。
自由心证、证据裁判原则、证明标准、证据能力
D91;D92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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