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研究--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
由于《物权法》一改《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抵押物的转让采取“抵押权人同意说”观点,故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规则和效力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论,其中对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效力的分歧尤甚。本文试图立足于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结合物权法法理,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进行探讨,以期能使立法和现实更好的结合,为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困境提供一点小的借鉴。
抵押物、擅自转让、效力
D92;D91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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