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的限制与保障--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例
2012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但是实务中“会见难”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会见难”却几乎剥夺了会见权。在国家反腐背景下,本文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会见难”的原因,并认为完善法律规定,适当限制律师会见权,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动态监督才是保障律师会见权得以行使的务实之选。
律师会见权、职务犯罪、刑事诉讼、动态监督
D92;D91
2014-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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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