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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引用
行政法对于完善宪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其积极功能非常明显,包括基本权利的实现、适用以及补充功能等。基于人权以及法治的理念,行政法正积极构建服务行政法。“权利入宪”很容易会带来诉讼救济缺失以及权利虚化等弊端。因此行政法应该在原来基础上扩大诉讼的范围,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同时,宪法的适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或者“根据宪法规定”等等,而应该在处理行政事件时将宪法的制度、原则以及理念等作为“根据规范”。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等因素为行政法“补充”宪法提供了有利的空间。基于此,本文在参阅了诸多相关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学的知识和浅薄见解,主要从行政法对宪法的理念制度化、权利实现、动态化以及适用、补充和拓展等这几方面的积极功能展开探讨。

行政法、宪法、积极功能

D92;D63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4-1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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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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