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DSU 第21.5条和第22.6条间的关系
当WTO争端解决机构(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以下简称DSB)通过并采纳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裁决和建议后,裁决的执行问题便成为了争端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如果败诉方不执行DSB的裁决和建议,不修改自己的措施使其符合WTO项下的义务,那么,胜诉方在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的所有努力将付诸东流,其在WTO下的利益仍然得不到保护。为了保证败诉方实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以下简称“DSU”)在监督败诉方执行裁决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DSU第21.5条规定的对败诉方“履行措施的相符性审查”和第22.6条规定的“申请授权报复”构成了WTO执行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两个规则。然而,关于这两个规则,司法实践中却出现适用的难题。
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顺序问题
D9 ;DF8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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