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与“零口供”
西方较多发达国家的法律赋予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力”。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专家对于是否应引进西方“沉默权”法律颇有争议。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在社会上引发了对于“沉默权”广泛讨论的热潮。但,“零口供”就等于“沉默权”吗?二者又有怎样的关系呢?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零口供”与“沉默权”的进一步分析,进一步探讨二者关系。
沉默权、零口供、“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刑事诉讼法》
D92;D91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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