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沉默权”与“零口供”

引用
西方较多发达国家的法律赋予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力”。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专家对于是否应引进西方“沉默权”法律颇有争议。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城区检察院推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在社会上引发了对于“沉默权”广泛讨论的热潮。但,“零口供”就等于“沉默权”吗?二者又有怎样的关系呢?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零口供”与“沉默权”的进一步分析,进一步探讨二者关系。

沉默权、零口供、“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刑事诉讼法》

D92;D91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8-59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14-1188/D

2014,(9)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