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体质刑事案件之定性
刑事司法实践中,加害人以较轻的殴打行为致被害人(携带特殊体质)死亡的案件,通常被认为加害人的殴打一行为与特殊体质被害人的死亡之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联系,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可否归责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并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则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传统的客观归责理论不仅为我们处理如何定性这一问题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在此种方法论为基础上的启发,或许能使得我们在思考或处理特殊体质刑事案件的定性与归责问题上找到一种全新的突破。
特殊体质、死亡、因果联系、意外事件
D92;DF6
2014-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