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中的再平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抛弃?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多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虽然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直接的约定,但不论是法定还是约定,究其本质,它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所以,承包人可以抛弃。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立法者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创设的一种法定权利。如果允许随意抛弃,则违背立法者的初衷。在是与否的回答上,势必对另一方留下权利实现的巨大隐忧。本文试图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实现发包人、承包人及项目融资债权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受偿权、建设工程、制度设计
C91;DF0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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