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如何服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伴随我市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全面展开,前来我处咨询办理公证的人络绎不绝,土地使用证上的人已经死亡,这次确权又不可能发到一个去世的人名下,房产证尚未办理,这种情况下究竟能不能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又该如何办理呢?应该提供哪些材料?相关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此,我处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必须先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将土地证变更到继承人名下;另一种认为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群众,仅办理所有继承人同意变更土地证声明书公证即可。在本文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法律依据、审查材料、注意问题
D92;K25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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