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公证如何服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引用
伴随我市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全面展开,前来我处咨询办理公证的人络绎不绝,土地使用证上的人已经死亡,这次确权又不可能发到一个去世的人名下,房产证尚未办理,这种情况下究竟能不能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又该如何办理呢?应该提供哪些材料?相关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此,我处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必须先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将土地证变更到继承人名下;另一种认为应当简化程序,方便群众,仅办理所有继承人同意变更土地证声明书公证即可。在本文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法律依据、审查材料、注意问题

D92;K25

2014-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07-207,206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14-1188/D

2014,(7)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