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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优势分析

引用
一、证券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灵活性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自愿是仲裁的基本原则。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该自愿包括争议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决定诸如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和适应哪些法律等事项。仲裁尽最大可能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每一个社会成员以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使得争议当事人可以依照其意愿自主灵活地处理争议中的许多问题。而诉讼则必须遵循严格的地域、级别管辖制度,司法判决也必须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做出,在实践中会造成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困难。

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比较优势、分析

D92;D9

2014-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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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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