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新修民诉法中关于电子数据适用的若干问题
文章从电子数据的理解引入,将其与传统证据类型进行比较,并结合电子数据的本身特点,对实践运用中电子数据的转化、电子数据的采集等问题进行探讨。其中,对电子数据的采集问题分别从采集主体资格、采集对象和采集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最后总结得出对于电子数据,不必另行独立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只需针对其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即可的结论。
电子数据、电子设备、媒介、采集
R47;TP3
2014-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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