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警告”的分析
“警告”是警察除特例外使用武器的前置程序,而《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却没有对“警告”进行明确,故学界对其有争议,警察用枪实践也产生了疑惑。第九条“警告”实质是指“口头警告”,而“鸣枪”是“使用武器”的一种方式。
使用武器、警告、口头警告
D9 ;D63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44-244,227
使用武器、警告、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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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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