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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警告”的分析

引用
“警告”是警察除特例外使用武器的前置程序,而《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却没有对“警告”进行明确,故学界对其有争议,警察用枪实践也产生了疑惑。第九条“警告”实质是指“口头警告”,而“鸣枪”是“使用武器”的一种方式。

使用武器、警告、口头警告

D9 ;D63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44-24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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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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