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完善
2001年在《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中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夫妻更好地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适用上的不合理和不全面性,例如适用的前提过于狭窄,适用的范围过于片面,计量方法不明确。对于上述缺陷,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在适用前提上扩展适用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而不仅仅局限于分别财产制;在行使时间上也应延展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法律上应明确家务劳动的计量方法,补偿标准可采机会成本与未来受益折现相结合的方式。
家务劳动补偿、夫妻财产制、补偿标准
D92;DF5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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