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之救济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仅规定生产者对于产品发展风险这一抗辩事由,却未赋予消费者对于产品发展风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利,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有必要研究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的救济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在分析发展产品质量发展风险抗辩之救济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法上发展风险抗辩的救济机制,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的救济制度构想,从而使得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
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救济制度、国家补偿、完善
TN ;TV9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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