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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获酬权问题研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改

引用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音乐、电影的使用和消费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传统的唱片销售到有线无线广播、网络传播、在线收听、手机播放等。表演者与视听制品制作者急切寻求对视听制品广播与表演等使用方式的控制。从《罗马公约》到《北京条约》,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立法的趋势,但在实务界,关于“二次获酬权”权利主体是谁、谁来付钱、如何收取等问题仍有疑问,本文将从国际条约及国外立法入手结合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来解答以上问题。

二次获酬权、权利主体、权力性质

DF0;K26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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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14-1188/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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