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行调解原则及其适用现状对法院立案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例,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这一条文阐明了先行调解原则再次强力回归。本文将从多方面对此原则进行分析,并从其适用现状分析其对当今法院立案的影响。
先行调解、现状分析、法院立案
D92;D91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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